• 四川发布第四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开江县一泉水厂生产不合格产品被罚8.7万元

  •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10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本批5个案例覆盖食品安全、商标保护等领域,集中展现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将服务贯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形成“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

    案例1
    开江县某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9月9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开江县某泉水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和“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180元,违法所得1180元,因消费者已使用,无法召回。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1月9日、2024年10月29日因同类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2026年1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罚款8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2
    成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姜寒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6月16日,尊品健康科技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成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侵犯其“姜寒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微信网店正在销售外包装印制“姜寒茶”文字的固体饮料。7月31日,执法人员在加工企业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提取被投诉人的委托加工合同、订单出库明细、“姜寒茶”固体饮料生产工艺各1份。
      经查,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许可,自2026年5月起在微信平台销售标有“姜寒茶”文字标识的固体饮料,且“姜寒茶”字样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涉嫌商标侵权。
      8月11日,执法人员组织在线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行政调解协议,被投诉人履行协议义务后自行销毁涉嫌侵权商品。
      依照《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及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改革事项”第20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3
    温江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8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温江某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面筋3袋。
      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30日购进涉案食品10袋,保质期内售出6袋,超过保质期售出1袋,剩余3袋被查获。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4袋,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涉案批次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但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属初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免罚条件。综上,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4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主动调查并撤销基于伪造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某食品超市(以下简称某超市)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鲫鱼案开展调查。调查初期,一名自称“刘某江”的人员以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供货商)委托代理人身份接受调查,并提供加盖该公司公章的证据材料。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据此初步认定某供货商为某超市上游供货方,并对某超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某供货商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25日,某供货商向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刘某江”身份及所盖公章均系伪造。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内部执法监督与复核程序,经重新深入调查查明:一是某供货商与某超市的涉案联营合同在案发前已终止;二是“刘某江”非该公司员工,其提交的所有加盖该公司公章的材料均系个人伪造;三是涉案问题鲫鱼并非某供货商销售。原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确属伪造。
      2026年1月8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对某供货商及某超市的原行政处罚决定;同步启动信用修复程序,申请撤销相关错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对涉案鲫鱼兽药残留超标的真正源头责任方依法另行立案调查。

    案例5
    自贡市某晒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6年1月,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自贡市某晒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同泰顺”牌“特醋”产品标示的生产方地址信息不真实。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同泰顺”牌“特醋”产品标示的生产方地址与《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的地址不一致,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因行政区划调整,当事人生产地址实际未发生变动,仅地名信息变更,证照完成变更后,企业未及时更换原有包装标签,加之内部审核疏漏,致使多款食醋产品使用印有旧地名的标签投入生产,当事人不存在虚构生产地址、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系初次违法。同时,当事人主动召回全部涉案产品,并更换合规标签完成整改,未引发消费纠纷,亦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
      2026年3月31日,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加强企业标签内容常态化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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