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曝光3起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市场秩序,强力整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案例1 本草智源(四川)智能科技公司虚假宣传商品案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城新区分局调查发现,本草智源(四川)智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并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资质,却委托某健康科技股份公司生产普通食品“养元录血蛋白多肽人参饮品”,随后将该产品在其天猫商城店铺“养元录保健食品旗舰店”上架销售,同时在产品页面中标注“什么时候喝它?熬夜加班脸色蜡黄久坐办公气血循环差”等宣传内容,并通过客服与消费者沟通,将“改善皮肤蜡黄”等功效作出肯定性表示。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城新区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案例2 四川弘爱健康咨询公司虚假宣传商品功能案
      四川弘爱健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为协办方,与某美仕(厦门)生物科技公司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酒店举办“2024爱奇国际西南市场启动会”。会上,当事人的销售人员陈某分享其使用“天美仕 黄精蛋白肽”治好“乙肝小三阳、大三阳、肝硬化”的经历,以此作为推荐和证明。同时,当事人将启动会录制为视频存放于“小鹅通”平台账号内,再发链接地址给无法到现场的会员免费观看。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涉案产品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有其声称的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案例3 四川省川酒集团国浆销售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四川省川酒集团国浆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利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三伏天,白酒竟比啤酒更养生》的推文,宣称白酒具有“祛除湿气、缓解疲惫、开胃助消化、帮助睡眠、能减轻肝肾和心脏的负担”等保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酒类广告的行为,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处罚。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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