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部门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今年 8 月 1 日起可查询医药代表基本备案信息

  •   5月7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七部门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据悉,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自2020年12月施行。截至目前超过2000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注册,备案医药代表约11.6万人,基本实现了对医药代表的统一信息管理。但是,少数医药代表超越学术交流职责,从事药品推销,甚至参与行贿,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助长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气。
      为端正净化行业秩序和行业风气,健全人员管理、部门联动及违法违规惩处管理制度,七部门对《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增强法规制度的约束要求,全面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衔接配合。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方面三十五条内容。重点明确了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确认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继续有效。《办法》实施后,持有人应当补充完善已备案的医药代表相关备案信息,按新规定要求对新聘任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备案的医药代表均应当遵守药品学术推广的相关规定。
      国家药监局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公众自2026年8月1日后可在平台首页“公共查询”板块,输入医药代表备案号,或者持有人+医药代表姓名,查询到确认有效的医药代表基本备案信息。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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