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一恶意投诉牟利案职业索赔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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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
    知假买假,不具备合法权益基础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某有没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顺庆区政府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要有真实的利害关系。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维权范畴,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基础,因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申请行政复议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申请人与行政行为须具有利害关系。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维权范畴,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基础,行政机关决定合法有据。
      对此,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飞表示,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职业索赔,本质是滥用维权权利、恶意占用行政与司法资源,“此类行为不仅扰乱正常投诉举报秩序,加重基层执法负担,还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营商环境,显然不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维权行为。”

    案例警示
    四个“明确”,为执法划出红线
      顺庆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是南充市首例明确认定“非生活消费目的投诉举报不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规范投诉举报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一是明确维权边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脱离该前提、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二是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法院通过一、二审判决,明确“非消费目的+不正当牟利”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权益基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裁判规则;三是强化监管依据。案件结果与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中关于“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相衔接,为基层执法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提供了实践支撑;四是维护市场秩序。对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恶意占用行政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助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公众,应基于真实消费合理维权,对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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