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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第一批市场监管领域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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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四川市场监管系统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将服务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轻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到某轻食店检查,发现该店1楼冰箱内最上层有1瓶开封使用的新希望 华西活菌风味酸牛奶,生产日期:K20241220C,保质期:15天,同一冰箱内的最下层发现3瓶未开封的相同酸牛奶,生产日期分别标示为:K20241210E、K20241220C、K20241220C其余标签内容完全一致。截至检查日期,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上述产品由当事人从朴朴超市购进,每瓶10.15元。用该产品制作“随餐伴侣 紫薯代餐酸奶杯”“果粒烘焙燕麦酸奶杯”,套餐“健身推荐|炙烤鸡胸沙拉碗+紫薯酸奶”“科学有料|鸡肉松土豆泥海苔拌饭+紫薯酸奶”中的酸奶。2025年1月5日到8日,共销售9份、金额46元;已开封的1瓶已使用十分之九,目前剩余价值约1元。该案货值金额77.45元,违法所得46元;当事人未查验涉案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该局给予其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新希望 华西活菌风味酸牛奶”4瓶,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当事人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2
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商贸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该局接到举报,称在开江某商贸公司购买的“人参土鸡炖料汤”中发现添加了人参,产品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经现场检查,在其商场待售货架和库房内共发现33袋同批次人参土鸡汤炖料。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涉案货值 679.4 元,违法所得158元。
经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该产品的进货来源,且该产品销售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也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4月2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4月7日,该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给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3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12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峨眉山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厅内有30多名老年人正在听课,正在播放的视频宣传其销售的“扶阳固本百草保健垫”具有“祛除寒邪、化解痰湿、远离癌症”等功效,并宣称“人的一生患癌概率约为33%”。当事人现场为顾客提供使用扶阳固本百草保健垫的服务。
2024年11月14日,该局将上述案源移交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后续处理。经查,其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依据,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40包,尚未售出;涉案产品购进价14元/包,售价128元/包(买一送一)、实际售价64元/包,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月8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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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