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伪劣牦牛肉及羊奶粉、猪肉冒充牛肉卖……

    绵阳市公布一批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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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近日,绵阳市农业农村局、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绵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案例1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破“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牦牛肉、羊奶粉)案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成功侦破该案。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窝点生产伪劣牛肉干和奶粉产品,以成立“团购生活超市”为掩护,与相关旅行社串通,以“实惠旅游”为诱饵引流揽客,诱导游客到其经营的超市购买伪劣牦牛肉干、羊奶粉。
      本案捣毁制假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获伪劣牦牛肉干和羊奶粉成品及原料3000余公斤,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2
    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覃某、谢某销售假牛肉案
      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后,指派执法人员查明,覃某、谢某夫妻(以下简称当事人)故意把购销的酱香猪肉拆除标签后,用黑板和喇叭对外宣传为“牛肉35元1斤,100元3斤”“五香牛肉,麻辣牛肉,只卖35元1斤”,以流动摆摊的方式沿途叫卖,通过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获取不正当利益,涉案肉品数量4070公斤,涉案金额26.2万元。
      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该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3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花荄某烧烤店对菜品成分作虚假商业宣传、以假充真经营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花荄某烧烤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菜品实际用料与平台商品详情页宣传不符,疑似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的虚假宣传及以假充真情形。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将该鸭肉产品解冻后直接烤制,未添加任何牛肉或其他肉类原料,宣传内容与实际用料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属于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未按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存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
      安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遂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绵阳市涪城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运输生猪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绵阳市涪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涪城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渔业股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确认陈某(以下简称当事人)运输一批生猪到达绵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后,未按规定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涪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查处闫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花荄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后,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闫某从农户家购买43头生猪后,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便送去屠宰。
      安州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闫某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鉴于其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配合开展生猪检疫补检工作,遂依法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作出罚款155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绵阳市游仙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猪肉店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案
      绵阳市游仙区农业农村局在游仙区开元市场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猪肉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未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表面无检疫验讫标志。经查明,该批涉案猪肉共92.28公斤,检查时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游仙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遂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缴销毁涉案动物产品92.28公斤,并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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