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大药房”网店乱象被通报处置

    已下架违规商品链接 3318 个 律师支招消费者“退一赔三”

  •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涉中医药网络违规营销宣传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通报了在中医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两起涉中医药网络违规营销宣传问题。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件涉及本报此前报道过的“香港大药房”虚假宣传事件。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涉嫌虚假宣传被处置 “香港大药房”相关店铺及商品已下架
      据本报今年3月报道,多个电商平台和直播间涌现一批打着“香港大药房”旗号的网店,店内售卖无湿丸、透骨膏、气血丸、睡眠香膏等多种产品,大多为日用品、食品而非药品。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店铺背后运营公司及商品的生产企业并不在香港,而是在福建、江西、湖北等地,其授权方“香港大药房有限公司”也并非香港持牌药商,不具备任何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显示,“‘香港大药房’不卖药也不在香港?”等网络信息引发热议,多家以“香港大药房”名义开设的网店销售“透骨膏”“无湿丸”等产品,在直播营销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透骨膏”等产品系日用品,并非药品,但相关店铺在直播营销中宣称“缓解疼痛”等功效,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经督促整改,截至目前,京东、拼多多、小红书、抖音、快手等主要互联网平台共下架无有效商标注册证及香港品牌店授权的店铺35家、违规商品链接3318个、违规广告342条,拦截违规广告素材460条,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督促平台完善内部合规管控制度。
      9月1日,记者在抖音、淘宝、京东等多个平台搜索“香港大药房”,已无法找到相关店铺及商品。

    “退一赔三”主张法律依据充分 律师支招消费者维权
      在本报此前的报道中,四川谋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莲表示,“香港大药房”相关店铺主播在直播中的部分表述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具有治疗功效,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或可主张“退一赔三”。
      9月1日,王莲再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进一步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获得“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欺诈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家将日用品宣传为具有缓解疼痛等药品功效,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直播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正是基于对功效的信赖而作出购买决定,因果关系清晰。因此,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王莲建议,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在维权时,消费者可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撑“退一赔三”主张:直播间录屏或主播宣传话术截图(证明功效宣称内容);商品详情页截图;订单截图与付款凭证;商品实物及外包装照片(证明产品标注为日用品而非药品);与客服的沟通记录。“上述证据需能清晰反映商家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属性之间的明显矛盾,以证明欺诈故意。”王莲表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