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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曝光一批物业领域典型案例
某置业公司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遭罚款 1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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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一批物业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 四川某置业公司在双流区某住宅小区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案
2024年1月31日,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移送案件,反映四川某置业公司在双流区某住宅小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质量保修义务。
经查,自2023年1月起,双流区某住宅小区多名业主陆续向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投诉,反映其房屋存在厨卫间渗水漏水、墙面发霉、地板空鼓、水管破损、门锁芯损坏等质量问题。该局多次催促、约谈开发单位,要求其联系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11月17日前整改完毕。项目建设单位承诺按期完成整改,但实际以资金困难、施工单位不配合为由,不积极与业主沟通整改事项,未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涉事置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什邡某置业公司擅自处置业主物业共用部位使用权案
2025年7月15日,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群众举报,反映什邡某小区建设单位擅自处置业主共用部位。
经查,该小区楼栋范围外至灌木丛之间的区域为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小区建设单位什邡某置业公司在与一楼业主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擅自将上述公共绿地使用权交由一楼业主单独使用,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也未履行法定公示与告知义务,擅自处置的小区公共绿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什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涉事置业公司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物业共用部位原状,并对其处以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某物业管理公司万源分公司擅自制定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收费案
2026年2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平台群众投诉,反映某物业管理公司万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规收取物业服务费。
经查,涉事小区原前期物业收费发改部门批复(高层住宅物业费0.90元/㎡/月)已于2017年2月4日到期废止。此后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协商确定新收费标准。2017年2月,当事人承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后,在未取得发改部门收费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参照不适用于万源市的达州市城区物业收费文件及总公司物业服务等级,按三级服务标准自行将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上调至1.20元/㎡/月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承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向发改部门报批相关收费标准。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