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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玩“价格游戏”荣县一火锅店被罚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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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月宾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郭剑夫
近期,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已陆续公开两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持续释放违法必究、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为持续巩固整治成效,深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警示震慑效应,自贡市市场监管局6月8日向社会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开展常态严管,持续排查整治网络餐饮突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压实平台及入网商户主体责任,行业规范度、消费安全感持续提升。
案例1
荣县某火锅店以虚标的划线价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2026年2月5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其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某平台在某餐饮店购买划线价39元、优惠价19.80元的菜品团购券,到店消费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此菜品售价为19.80元,39元为虚构的原价,举报人认为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自己进行交易。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店外宣传栏、店内菜品区和收银系统上均发现在售的上述菜品标价为19.80元;另查实商家平台同步上架三个套餐团购券(1.“【开业特惠】开业二人餐”,标识销售价格为86.24元,划线价为135.80元;2.“【午时开业特惠】开业二人餐”,标识销售价格为76.44元,划线价为135.80元;3.“【热销】4-5 人餐”,标识销售价格为164.64元,划线价为237元),均标注虚高划线价。
荣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遂于4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自贡高新区某餐饮店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3月19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实际出餐地址与某外卖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不一致,违背网络餐饮服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示法定要求。另该餐饮店公示的证照信息系当事人曾持有的证照,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案发时备案证已过期。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遂于5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自贡市大安区某面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面馆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调料台上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调味料(大厨四宝浓缩鲜香粉)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3.07.27,保质期24个月,且该调味粉在操作台上被发现时已经使用过半。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3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富顺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当事人门店食品操作区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西北杂粮筐复合调味汁(油泼面专用)1瓶,已开封使用。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09.06,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仍使用上述复合调味汁用于制作油泼面进行销售。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5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自贡市沿滩区李某某借用他人证照并公示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4月20日,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某平台开设网络餐饮“A店铺”,从事中餐网络餐饮制售,无堂食。为提升店铺曝光度、增加订单量,李某某联系某品牌方,交纳加盟费,借用黄某某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及虚假“门面”“大堂”照片,在某平台开设网络餐饮“B店铺”,实际该网络餐饮“B店铺”的全部订单餐食,均由“A店铺”餐饮店制作提供。
沿滩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遂责令当事人关闭上述两家涉案网络店铺,并于 5 月 18 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