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某公司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被罚没 279980 元

    四川发布“春雷行动 2026”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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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6”第三批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十一起案例,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药、使用未注册医疗器械、商标侵权、价格违法等多个领域,充分彰显了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市场安全底线的决心。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案例1 某健康管理中心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1月29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有商家诱骗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PPT宣称,其提供给顾客体验的治疗仪具有镇静、止痛作用,对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高发疾病有良好的预防和控制效果。然而,该治疗仪说明书显示的预期用途/使用范围为“适用于退行性骨性关节病的镇痛及辅助治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2 成都某健康管理公司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交办函,称在查办某化妆品案中,涉案产品水晶番茄
    ®防晒霜、水晶番茄美白祛斑霜的供货者为当事人。经查,自2023年8月18日起,当事人陆续将某医疗科技(成都)公司(已另案查处)免费赠送,用作试用体验且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的12盒水晶番茄®
      防晒霜、29盒水晶番茄美白祛斑霜,销售给岳阳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金额37300元。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300元,并处罚款74600元。

    案例3 成都某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10月14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经查,涉案产品“人乳腺癌21基因表达联合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医疗器械的定义,应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但该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涉案产品由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共计配送1盒,成本1200元/人份,规格24人份/盒,货值金额28800元。当事人使用涉案产品为2名患者进行收费检测并出具报告,收取其中1名患者9800元,后全数退还。另收取1名患者3500元,违法所得共计3500元,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已开封未依法注册的剩余产品,没收其违法所得3500元,并处罚款276480元。

    案例4 甘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1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邻水县公安局对甘某的住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金伟哥、红钻伟哥、德国小钢炮等25种食品,经现场清点合计1843盒,甘某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货来源,也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证照。经检验,德国黑金刚、金枪不倒等8种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3月起至案发时,先后两次购进上述产品共280条(每条10盒或12盒),支付货款12100元,购进后以每盒6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向路人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100条。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2026年3月10日将该案移送邻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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