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公布“春雷行动2026”第四批典型案例

    非法售卖穿山甲制品 2人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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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春雷行动2026”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强化行刑执法协同,依托刑事司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对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形成了高压态势,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共同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某药房销售无标识、无合法来源的炮山甲中药饮片案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某药房销售无标识、无合法来源的炮山甲中药饮片(穿山甲制品)后,立即对涉案药房开展全面调查,固定销售记录、现场照片、提取关键证据。
      经核查,涉案药房非法销售炮山甲1372克,价值14万余元,且无法提供炮山甲合法购进票据及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其辩称的供货渠道经查证不实。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6年1月,经司法机关审理,涉案药房实际控制人熊某、法定代表人姜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扣押涉案物品予以收缴。

    案例2
    郭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辖区社区网格员反映有人租房进行非法生产活动后,随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核查。现场发现减肥产品成品(标签为全英文的国际品牌)、半成品、原材料和制作工具等。
      经核查,当事人郭某租用农民自建房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其他2人生产减肥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涉案工具、包装材料和原材料予以扣押,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含有违禁药品成分减肥产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受理该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3
    魏某涉嫌经营不合格的烤鸭案
      根据举报线索,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烧烤店(经营者魏某)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亚硝酸钠7袋(已开封1袋)。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成品烤鸭、腌制鸭胚及料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成品烤鸭、腌制鸭胚及两次料水分别含有亚硝酸盐99mg/kg、160mg/kg、830mg/kg和850mg/kg。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0月起,在每次生产烤鸭时均添加了一定数量的亚硝酸钠,已累计生产烤鸭约600只,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烤鸭。因当事人非法添加亚硝酸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经侦办审理,鉴于当事人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检察机关于2026年2月4日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3月5日将该案移送新都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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