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凉山州发布 2025 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多元调解破僵局 会理 87 户农户获补偿

  •   近年来,消费领域新型纠纷频发,从口头承诺“好车膜”不算数,肥料标签误导致马铃薯受损;变更经营地址拒退余额,到“反向抹零”多收五毛,面对多样化、复杂化的消费投诉,凉山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针对不同类型纠纷精准施策,通过个案调解、普法警示,推动形成“处理一起、规范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应。近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选取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案例1
    承诺“好车膜”不算数?
    车主固定证据维权成功
      2025年1月,消费者杨女士以13万余元全款在会东县某汽车销售店购车,洽谈时明确要求“车膜必须为优质款”,销售经理口头承诺“赠送店内最好车膜,与自费款品质一致,无需额外付费”,双方还另行约定赠送脚垫及首保服务,但购车合同中仅注明“赠送车膜、脚垫”,未细化车膜品牌、品质等关键信息。
      2025年2月,杨女士到店贴膜时,该销售店以合同未约定为由,要求杨女士额外支付1000元置换费方可提供承诺的优质车膜。协商无果后杨女士向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维权,期间她固定了购车合同、付款凭证、销售经理确认“赠送优质车膜”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接到投诉后,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执法人员指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信息告知不够全面具体,易造成消费者理解偏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为杨女士免费更换承诺的优质款车膜,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案例2
    肥料标签误导致作物受损
    多元调解化解农资消费纠纷
      2025年5月7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受理辖区几十户农户群体性投诉,农户反映在某农资经营店购买的三款复合肥料用于马铃薯种植后,作物出现大面积开裂,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要求生产方、经销方、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发现,涉案肥料质量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纠纷系经营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致。
      考虑到农户的切身利益,会理市市场监管局多次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与农户、经营者双方沟通调解,指出其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告知和提醒义务,产品外包装宣传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农户的知情权。同时引导经营者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化解纠纷。经调解,生产方、经销方、销售方认可自身责任,共同按标准向受损农户合计支付补偿金64万余元。

    案例3
    变更经营地址拒退余额
    监管介入化解消费矛盾
      2025年10月,雷波县一位消费者在雷波某店办理预付会员卡并购买洗发用品。此后不久,该店将店铺转让,并擅自将会员卡余额及未使用洗发用品转移至新店,仅通过朋友圈发布公告,未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得知消息后,向该店提出退还预付卡余额和剩余洗发水要求被拒,为此向雷波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雷波县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未充分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正常消费造成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同时引导经营者诚信履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合理诉求。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已向消费者全额退还未消费预付款余额和剩余洗发用品。

    案例4
    “反向抹零”多收0.50元
    诊所遭依法查处
      2025年4月29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诊所购物结算时,被经营者将消费金额“反向抹零”。消费者说,其在诊所购买了3片多潘立酮片(吗丁啉),单价1.5元/片,应收4.5元,但诊所却按5元结算。
      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局认为,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向未成年人售酒
    便利店被罚1000元
      越西县某中学学生家长沙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该县一家便利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接到举报后,越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事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便利店在未查验消费者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涉嫌向未成年人售卖白酒。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学校老师、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越西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涉事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遂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便利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
    自来水公司违规最低计费
    70户居民获退近1万元水费
      2025年9月,美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自来水公司存在“用水不满10吨按10吨收费”问题。
      美姑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确认群众举报内容属实。经查,涉事自来水公司长期未执行美姑县关于“生活用水每吨2.1元、按实际用量计费”的政府定价,擅自对某廉租小区用水不足10吨的居民按10吨(21元)收取水费,涉及该小区70户居民,累计多收费用9887.4元。美姑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涉事自来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自来水公司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77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酒店确认订单后无故拒住
    消费者获赔500元
      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网络团购平台预订酒店房间并完成支付,酒店在平台上确认接受订单,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消费者到店办理入住时,酒店以消费者享受会员折扣及抵扣券后房费偏低为由,单方面拒绝提供住宿服务。
      盐源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王先生投诉后依法立案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消费者订单合法有效,酒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酒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酒店向消费者退还订购费用,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8
    维修店未明码标价
    依法调解促退费200元
      2025年8月13日,木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家电维修店送修液晶电视时被收取维修费用400元,怀疑经营者未实际提供维修服务,存在不合理收费情况。
      木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通过店内监控录像证实,店铺已对涉案电视进行维修,并实际更换背光灯条一根,该配件进货价为70元。但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未提前公示维修项目、配件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开展行政调解,向涉事家电维修店经营者宣讲价格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该家电维修店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现场退还消费者费用200元。

    案例9
    网售“无糖”信息与标签不符
    食品店被警告
      2025年7月25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某食品店“桑葚膏”商品页面宣称“无糖”,但收到的产品包装上无“无糖”标识,要求依法查处。
      宁南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开展调查,确认涉事食品店入网食品刊载信息与标签不一致的情况属实。宁南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食品店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买正排却掺杂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权
      2025年4月29日,消费者赵女士向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她在辖区一家农贸市场内肉摊花45元购买了两根猪肉正排骨,摊主称重、加工后,将排骨送至她的摩托车上,但她次日煮排骨时发现,所购排骨并非全部都是正排,而是掺杂了杂骨,同时她还怀疑猪肉骨重量异常,因此要求肉摊主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德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农贸市场现场调查,确认该肉摊经营者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德昌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肉摊经营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十)项的规定,遂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为消费者退货退款45元,并对经营者作出警告,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比布木沙作 王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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