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联合发布指引

    在“川超”打广告要守这些规矩

  •   消费质量报讯(记者 何馥君)近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获悉,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日前联合发布《四川省城市足球联赛商业广告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四川省城市足球联赛(以下简称“川超”)赛事期间的商业广告活动列出了16项具体规范与禁止性要求。
      指引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体育精神的要求。
      根据指引要求,广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如不得虚构“冠名”“赞助商”“合作伙伴”“专供专用”“指定供应商”“联名出品”等与“川超”的关联关系,不得擅自使用“独家”“唯一”等排他性表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同时,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歧视、地域歧视或者炒作不实信息、制造群体对立、煽动暴力等内容,不得含有涉及赌球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川超”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其他广告内容。不得擅自使用赛事、球队的名称、标志标识等发布商业广告,不得擅自使用球队、球员、教练员、领队的名义或形象发布商业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下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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