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理标志美食的文化传承与质量保护

  • □徐秉晖
      地名+通用名称构成的地理标志美食(以下简称地标美食)标识,既是地域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市场经营的重要符号。然而,《商标法》修订后相关商标注册收紧,“潼关肉夹馍”“郫县豆瓣”等维权案例呈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凸显地标美食保护的法律边界与实践困境。本文立足地标美食的业态分化特征,厘清不同类型地标美食的保护逻辑,旨在探索分类施策的保护路径,既守护地域美食的文化基因与质量标准,也平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地标美食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地名+通用名称商标注册规则与维权实践反差
      “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乐山甜皮鸭”“双流老妈兔头”“兰州拉面”“沙县小吃”等地名+通用名称标识,是大量餐饮商户的店招。
      《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名+通用名称”的注册明显收紧,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理由高度一致:相关地理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三)项的“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仅表示产地”之情形,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既可以是固有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使用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通过不断地实际使用获得的。不少已经获准注册的地名+通用名称作为有效注册商标,即通过权利人实际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比如“青岛啤酒”“北京饭店”“上海大众”“峨眉雪芽”,通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即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不仅仅将其视为地名和商品名称)。
      此外,还有一些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能得到注册,如“绍兴黄酒”,其目的不是区分某一个生产商,而是用来证明该黄酒产自绍兴特定区域并符合特定品质标准;如“郫县豆瓣”,其保护的则是郫都区(原郫县)特定区域生产的、符合传统工艺的豆瓣酱。
      2021年前后,潼关肉夹馍协会以持有注册商标“潼关肉夹馍”进行大量维权,起诉上百家小吃店,提起300多件诉讼,一是要求商户赔偿3万元到5万元不等;二是如想继续使用上述商标,需选择加入协会或协会授权的企业,加盟费9800元到99800元不等。由于潼关肉夹馍协会所提起的诉讼数量多,各地众多小吃店、个体工商户成为被告,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其后,潼关肉夹馍协会撤回相关起诉。2023年,王某对“潼关肉夹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维持了“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的有效性。
      相较于潼关肉夹馍协会维权案件近七成撤诉的情况,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维权则取得了突出成果。该协会持有注册商标“郫县豆瓣”,自2001年启动维权工作以来,截至2021年,已提起诉讼300多件,仅2起案件由于主体不适格、重复起诉被驳回,其余超八成案件获得胜诉。
      “郫县豆瓣”与“潼关肉夹馍”都是地名+通用名称,但两家协会维权的效果完全不一样,核心原因在于两者商标的类型不同、权利边界不同,导致其维权基础和方式产生了根本差异。

      传统文化符号凝结的“非商标性”利益仍然巨大
      潼关肉夹馍协会以其“潼关肉夹馍”进行商标维权受挫,除了其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很多被告是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的第30类第14369120号注册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从辨识度看,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当被告未使用此图文组合商标,而是在店招上单纯使用“潼关肉夹馍”文字,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易于被认定是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会产生认知混淆,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故不构成侵权。
      商标权消灭只是规范层面的“断权”,并未抹去长期经营在消费者心中沉淀的“指代—联想”利益。以“潼关肉夹馍”为例,尽管“潼关”与“肉夹馍”分别属于地名与通用名称,但经陕西省老潼关小吃协会20余年标准化运营,相关公众已将“红底白字招牌+古城墙剪影+‘潼关’毛笔行楷”这一整体视觉组合与特定风味、制作工艺、服务来源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建立了此认知度的消费者,“看到红底、白墙和古城墙标志,就知道是符合潼关肉夹馍协会潼关肉夹馍集体标准的肉夹馍”,不论是线上平台还是线下门店消费,会选择带有上述门头样式的门店。可见,文字元素虽可能由于缺显或正当使用而进入公有领域,但整体营业外观仍具有事实上的“来源识别力”。
      柳州市螺蛳粉协会获准注册了“柳州螺蛳粉”,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郫县豆瓣”一样,均是证明商标。不论是“柳州螺蛳粉”还是“郫县豆瓣”,此名称本身不能被单一厂商独占,生产销售这些商品的厂家,当其产品产自特定产地并具有特定品质时,可以在商标上使用“柳州螺蛳粉”或“郫县豆瓣”,与此同时,还需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如螺蛳粉品牌“好欢螺”“螺霸王”等,或豆瓣品牌“郫筒”“丹丹”等。这些单独的厂商的注册商标是可以得到《商标法》的充分保护的。
      同时,店招或产品包装袋设计具有非常鲜明的特色,如特定的卡通形象、标志性的色彩搭配、独特的字体设计以及固定的版面布局等,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潼关肉夹馍”“柳州螺蛳粉”“郫县豆瓣”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其核心法律价值并非在于对“地名+通用名称”这一符号本身的垄断,而在于为确保产品特定品质所设立的标准化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所保护的排他性权利,不是源于注册商标作为识别符号本身的显著性,而是通过规范生产者的集体行为,标准化产品体系和稳定的质量信用,最终在消费者群体中凝结成特定的市场信任与品牌声誉。

      地标美食传统文化标识分类保护
      “潼关肉夹馍”“柳州螺蛳粉”“郫县豆瓣”等地方特色产品,承载着深厚的地域文化和独特的制作技艺。然而,在现代化的商业浪潮中,它们演化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业态:一种是餐饮店现场制作类地标美食,如潼关肉夹馍、兰州牛肉面、西安羊肉泡馍,其核心价值在于“现场体验”和“即时技艺”,产品与服务密不可分,具有即时性、服务性和体验性;另外一种是预包装销售的地标美食产品:如预包装“柳州螺蛳粉”、瓶装“郫县豆瓣”、真空包装“北京烤鸭”,其核心价值在于“标准化产品”和“流通便利”,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具有工业化、标准化和可存储性。
      这两种业态在价值实现方式上存在根本区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在2024年12月10日颁布《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实行“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现统一受理、审查、认定、标识、监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的组合名称,也可以是具有长久使用历史的约定俗成的名称。”可见,在法律制度上是套用单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难免出现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异地餐饮商户发起维权时遭遇巨大争议,而“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的维权却能得到高额判赔金额的不同情况。
      餐饮店现场制作类地标美食和预包装销售类地标美食产品的核心价值和竞争力存在很大差异,二者所面临的侵权行为和保护难点不尽相同。餐饮店现场制作类地标美食和预包装销售的地标美食产品的提供者都可以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二者的侧重点存在一定差异:餐饮店现场制作类地标美食的识别度主要来自于门店装潢、餐具样式、菜单设计等服务场所的独特性;预包装销售的地标美食产品除了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标识外,同时还在商品包装上使用自有注册商标,可以直接通过自有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维权,当然产品包装装潢也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提供者的标识。相形之下,预包装销售的地标美食产品权利人维权更为容易和便利。
      餐饮店现场制作的地标美食与预包装销售的地标美食产品,是同一文化母体在不同商业维度上的绽放。用保护工业化产品的“注册商标”逻辑,去生硬地管理以“人”为核心的餐饮服务,必然会出现“潼关肉夹馍”式的维权困境;反之,用松散的服务标准去要求流通商品,也无法保障“郫县豆瓣”的产业健康发展。
      未来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必须建立“分类施策”的精准思维:对餐饮店现场制作类地标美食,应构建以“集体商标”为统领、以技艺标准为核心、以动态认证为手段的,兼顾开放性与规范性的保护生态系统。对预包装销售的地标美食产品,应构建以“证明商标”为基础、以量化标准为依据、以溯源体系为保障、以跨区域法律打击为利器的严密保护网络,真正实现地理标志制度保护正宗、激励创新、促进产业的初衷,让地域美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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