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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假与消费提振:权益保障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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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华
11月底,新疆伊犁宣布在2025—2026学年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春秋假制度,成为新疆第三个推行该政策的地州市。今年秋季以来,四川、浙江、新疆多地陆续推行中小学春秋假制度,伊犁的跟进让这一政策再度引发关注。笔者认为,政策落地值得点赞,但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同步跟进,才能让旅游“冷资源”真正转化为“热经济”。
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春秋假激发消费需求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一是价格虚高,个别热门旅游目的地商家借需求激增大幅涨价;二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旅行社和景区接待量激增后,无法按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三是虚假宣传频发,一些经营者通过不实宣传吸引游客,实际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
保护春秋假期间消费者权益,需构建多方协同的保护机制。法律保护是基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为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社会监督不可或缺,消费者协会、媒体和消费者应积极参与,同时通过多层面保障支持,倒逼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为家长陪伴学生春秋假创造条件。
进一步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改善消费环境的关键,需实现与消费提振的良性互动——良好的权益保护环境能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增长,而消费增长又能推动权益保护工作完善。其一,抓好消费环境优化,凝聚多方合力,做好供给提质、秩序优化、维权提效、环境共治工作,构建多侧协同的制度体系,形成“优化环境—提振信心—扩大需求”的良性循环。其二,提升消费供给质量,从供给侧提高商品和服务品质,推动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消费者评价机制,实现生产与消费互促互进。其三,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权责清晰的权益保护体系,提升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稳定消费预期。其四,提高消费维权效能,畅通维权渠道,推动大型企业健全纠纷解决体系,强化司法保护,降低维权成本,增强消费者信任。
春秋假政策的实施,既是教育制度的优化,也是促进消费的重要抓手。唯有政府、企业、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守护消费者权益,才能让春秋假真正为消费市场注入新活力,实现教育改善与消费提振的双赢。
作者系四川省内江师范学院文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