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晓龙
近日,国家药监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人(业内称为“吹哨人”)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推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社会共治、防范遏制药品医疗器械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相关报道详见03版)
“吹哨人”奖励制度并不是新事物,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纪美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陆续为世界各国所接受、采纳。之所以能被广泛推行,原因就在于企业内部员工及知情人对生产流程有着天然的信息优势,能够穿透生产环节的信息壁垒,及时发现并举报隐蔽的质量安全问题,将风险遏制在萌芽阶段。相较于传统监管依赖事后排查的被动模式,药械质量安全“吹哨人”奖励制度通过前置化举报,将监管成本转化为奖励支出,有利于实现监管资源的高效配置。不难看出,内部举报线索的查实率远高于普通消费者投诉,使得监管能够更加有的放矢,集中力量查处真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从根本上优化药械监管的成本结构。同时,公告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内部风险化解制度,这就促使企业从过去“被动应对”监管的状态,转向“主动预防”质量安全风险的合规管理模式。因此,“吹哨人”制度有助于推动药械行业整体向更规范、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然而,“吹哨人”奖励制度在落地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从针对“吹哨人”的保护措施来看,尽管现有规定明确对打击报复行为从重处罚,但更多的是强调事后惩处,在事前保护方面的机制还不够细致完善。同时,由于匿名举报技术保障体系尚未成熟,举报人身份泄露风险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内部人员举报的积极性。
为强化制度执行效能,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内部举报保护机制,有效消除“吹哨人”的后顾之忧:一是健全全流程防护体系,可借鉴山东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实践,建立“吹哨人”信息接触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严格限定接收、受理、转办、奖励核发等环节知悉人员范围,实施“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细化到企业实地核查的保密规则,明确要求案件核查牵头人原则上由受理人员担任,不得向同行核查参与人员泄露信息,不得暴露“吹哨人”身份,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二是构建加密传输通道与分布式节点验证机制,试点区块链存证平台确保举报链路可追溯;三是创新匿名化技术应用,实现奖励发放等关键环节的身份脱敏处理,从技术维度构筑多重保障体系。
当技术防护与法治保障形成闭环合力,当每一个“吹哨人”都能放心举报、安心拿奖,“吹哨人”奖励制度方能为筑牢社会共治防线、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