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钰
近日,广西消费者丁某一纸诉状将当地一家山姆超市诉至法院,其诉讼理由为山姆会员商店涉嫌强制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将人脸识别作为会员身份认证的唯一选项,若不提供人脸识别,则无法在线下消费。此案引发公众对技术便利与隐私保护的广泛讨论。
媒体报道指出,尽管山姆超市辩称“仅人工核对会员卡头像”,但丁某指出山姆超市《隐私政策》隐含“必须上传照片”格式条款。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且需征得消费者明示同意。通常情况下,核验会员还可以通过手机验证等方式进行,并非只有“人脸识别”一个选项。多名法律界人士就此指出,如果经核实山姆超市确实将人脸信息作为会员权益核验的唯一选项,就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选择权的嫌疑。
此次诉讼中,消费者丁某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消费者面对商家的格式条款或技术壁垒时,往往选择沉默。一方面,普通消费者缺乏法律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商家常以“提升体验”“防盗防损”等话术合理化侵权行为。这种失衡亟待监管部门介入,既要完善立法,明确人脸识别的适用边界,也要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降低维权成本。
不可否认的是,人脸识别等技术能为商超带来管理效率的提升,但其价值不应以利用消费者隐私为代价。企业应探索替代方案,如采用非生物特征的会员卡核验方式,或在征得充分同意后提供“自愿选择”选项。同时,行业自律也至关重要,电商平台、零售协会等可牵头制定相关标准、准则,让“科技向善”。
在数字化浪潮下,保护个人隐私不仅是消费者的诉求,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唯有将法律威慑力与公众监督相结合,才能让技术真正服务于人,而非凌驾于人之上。毕竟,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无脸可藏”的消费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