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一位消费者在购买单张电影票时无法选择核心观影区域,认为影院的购票选座规定非常不合理。而影院回应称,影院的座位安排需要优化座位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观众可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座位。
当前暑期电影档火爆,“单人购票选座受限制”情况是否属实?除了购买电影票,还有哪些行业设置“消费门槛”、存在“消费限制”的情况?记者对此开展了调查。
A
调查
购买单张电影票选座受限是“行规”
根据媒体报道,上海消费者投诉的CGV影城(上海宝杨宝龙店)4DX厅屏幕正前方4个座位为一排,在通过App实际操作购买单张电影票时,确实无法选择最中间2个座位的其中之一,只能选取两边边缘的位置。
记者在猫眼App上看到,在选择位置时只能连续选座或隔两个位置选座。而其中一场电影在中间区域有三个空座的情况下,选取中间位置后被系统阻止下单。此外,淘票票、大众点评等第三方App在选座时也要求消费者必须隔双数座位才能完成购票,否则在选座完成下单时都会被系统提示“请连续选择座位,不可留下单独空位”。而万达电影、太平洋影城、成都百丽宫影城等电影院小程序同样需要按照“隔单不隔双”的规定进行购票。
由此看来,单人消费者在选座“隔单不隔双”的规定下的确有些“吃亏”。
7月17日,记者来到成都CGV影城(高新IMAX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以连续选择座位或选择空双数的位置才能下单,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选择靠边的位置。”线上选座不能隔单数,那么线下购票会有限制吗?该工作人员表示,现场购票选座虽无限制,但票价相对较高,“不过消费者可以按需选择”。而在另外一家万达影城(大源贰叁里店),记者也得到了相同的答复,“座位旁边不要留空”的限制确实已成为影院的一种“行规”,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电影开场后若旁边位置是空位,消费者可以自行调整座位。
电影院的“行规”消费者知情吗?记者在成都CGV影城(高新IMAX店)随机采访了来看电影的消费者,大多数消费者都表示不清楚“隔单不隔双”的规则,“电影和其他消费品一样,买多买少是自由,不能有其他附加条件”“一样的票价,一样的消费,如果单人不能享受同等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不过也有消费者表示,不认可但是理解影院的这种安排,“影院也是需要盈利。”此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影院的《观影者须知》里并没提及选座的规定。
B
现象
“消费受限”更多存在于餐饮外卖场景
除了购买电影票,还有哪些行业存在“消费限制”现象?记者也对受众面更为广泛、需求量更高的外卖消费场景进行了调查。
外卖行业现如今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丰富了消费业态,在手机屏幕一点就能实现支付、送餐,为消费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外卖商家设置的“起送价”却成为消费者选购的障碍。记者调查发现,有的商家甚至将价格较为便宜的商品设置为“单点不配送”——要额外加购其他商品才能下单。
消费者肖女士就遇到过这样的点单尴尬,“想点一杯25元的咖啡,起送价却要满30元,所以只能在菜单栏里再选一瓶最便宜的矿泉水来凑单。”记者浏览外卖平台发现,大部分商家都设置了起送价,普遍在20元左右,也有部分商家将起送价设置为30元甚至100元。
消费者需要“拼拼凑凑”才能买到自己真正想要的商品,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多花钱,还有可能导致产生浪费现象。那么,外卖平台的起送价是谁规定的?记者联系到美团外卖客服,对方表示起送价是由商家设置,目前平台无法干预。对于商家起送价过高、消费者需凑单才能配送的问题,该客服人员表示,“会将问题反映给当地的相关监管部门,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改善引导,但是具体能否改善还要看商家的意愿。”
C
说法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事实上,餐饮外卖并非“法外之地”。记者梳理发现,去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防止餐饮浪费的通知》,都明确提出鼓励网络餐饮平台推动商家开发、提供、推广小份餐品,合理设置餐品起送价格,优化满减凑单机制,不将主食纳入满减优惠展示范围;指导平台及时纠正不规范营销行为。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反食品浪费法》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如果商家设置的起送价过高,则涉嫌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如何界定起送价是否过高?陈音江认为,应结合商家所售食品的单价来确定,如果出现多数销售食品单价未达到起送价的情况,或起送价超过店内多数食品售价两倍以上甚至更高等情况,则应当认定商家起送价设置不合理。
也有业内专家表示,商家设置“消费门槛”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来寻找平衡点。
针对“消费限制”现象,记者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渤。王渤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观影座位时,电影院如果未提醒消费者注意、也未明示告知消费者规则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王渤还表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以行使自主选择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更改规则。“例如,日常生活中‘排队购买’规则,公交、地铁服务中的‘坐、站票同价’规则等;商家有明确告知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做出某种限制等,消费者不得以行使自主选择权为由要求经营者更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