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联合曝光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川香食品”1 批次香肠胭脂红超标眉山市1批次不合格玉竹笋已完成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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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5版 曝光台
·川渝联合曝光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川香食品”1 批次香肠胭脂红超标
·眉山市1批次不合格玉竹笋已完成核查处置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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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曝光台 2023.5.23 星期二

“刷量增粉”虚假商业宣传
川渝联合曝光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四川省、重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诉求,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回应社会关注,切实净化网络交易秩序,助力川渝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5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一批两地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一公司为直播平台“刷量增粉”案
  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J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充县辖区内从事网络经营服务活动进行检查。据了解,该公司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试营业,以1000部手机每小时收费200元的收费标准,先后为三个直播主播刷人气流量,共收取“刷量增粉”费用13229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手机5000部、实名手机卡144张、快手实名账户4000个、微博实名账户1000个。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西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229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泸州市梁某涉嫌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2年8月,泸州市梁某在电商平台上注册网店,自己购买中药粉,按照一定比例制成药品,自购标签贴上后在平台网店内销售,宣称具有止咳、止血的药品功能,该商家涉嫌销售假药劣药。
  经查,梁某在电商平台注册的经营地址不实,其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023年1月,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在梁某住所发现大批正待销售的药品,现场查获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400 余瓶,原材料3000余克、大量包装材料及制作工具。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局将该案件移送龙马潭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案例3
重庆某科技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2年5月12日,重庆某科技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青言数码专营店”的网络店铺(原名称:京久数码专营店),销售苹果(APPLE)品牌商标的配件产品。5月20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用户视频,对其店铺内多个商品的销量数据进行了篡改,5月22日,当事人又委托他人对其店铺内商品伪造用户评价数据进行虚假刷单,截止6月27日被查,当事人店铺商品真实总销量为740件,真实用户评价总量为310条,但通过篡改数据、虚假刷单后的对外展示总销量为 92.5 万件、展示用户评价总量为4205条。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例4
重庆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2022年6月起,通过企查查、探迹拓客等网站并支付相关费用,来搜集企业信息。当事人对获得的信息进行修改后,便发给员工,要求员工通过电话等方式推销票据、个人贷款等服务,对于有交易意向的消费者,当事人再联系相关企业代为办理,从中收取服务费用,累计解锁了28816个企业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5
重庆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案
  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是抖音账号“***猫”在抖音备案的MCN机构,当事人在该抖音账号发布标题为“看来还是我年轻了,一年前我们居然是这样的……@听花酒#听花酒全感官品鉴#***猫#**”的视频中,存在多处诱导饮酒、暗示饮酒后人更精神、饮酒后有消除紧张及焦虑的内容,包括“十年老酒”蓝色汉字、“听花”字样的酒包装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蓝色汉字、“醇熟老酒二次发酵”红色汉字、“人第二天是精神的”蓝色汉字等画面,以及“十年老酒”“而且这原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109道工艺”“人第二天是精神的”等话语,通过抖音发布该视频诱导消费者购买并获得60000元的广告费用。
  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酒类广告的行为。2022年11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60000元,处罚款120000元。
  (更多典型案例详见消费质量网)何馥君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罗安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