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酒楼涉诱导超量点餐被罚四川公布“春雷行动 2023”第五批典型案例这批杨梅酒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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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酒楼涉诱导超量点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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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曝光台 2023.4.11 星期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三批制止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四川一酒楼涉诱导超量点餐被罚
  《反食品浪费法》施行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纠正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三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共有8件,其中有5件为违法主体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另外3件为违法主体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违法行为。

案例
1
福建省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3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十方添财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点餐系统中大部分菜品未标注克重或建议食用人数。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用餐的消费者,其表示经营者未主动说明菜品分量、建议食用人数等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
2
浙江省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2年11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对舟山某学院第一食堂就餐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值中餐时段,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食堂未进行适量点餐提示,餐桌上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提示语、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当事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海分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
3
四川省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1月24日,四川省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牟家镇来茂酒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包间内发现有顾客用餐后还有菜品基本未食用现象。经查,该剩余菜品是店老板以特色菜为由推荐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更多案例详见消费质量网)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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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监管举措,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
1
广安市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3月14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抖音账号“耳毛哥鲜货火锅”发布的作品内容,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开展“挑战吃抄手”活动。据活动要求,消费者在半小时内吃完40个抄手(每个抄手约35克)即可赢得一年内在该店免费吃抄手的奖励,挑战失败由消费者付款结账。现场发现,活动当日共有8人参与挑战,其中2人挑战成功,6人挑战失败,消费者挑战失败剩余的抄手均倒进垃圾桶,当事人也未提示消费者可将未食用的抄手打包带走,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
2
壤塘县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月8日,阿坝州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欣苑音乐餐吧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3月1日,该局复查发现其仍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用餐已结束的一餐桌上剩余菜肴较多,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3
成都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3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晨斓社会福利中心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
4
蓬安县土菜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2年12月23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该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1月13日,该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现场发现某消费者经服务员介绍下单了899元的全家福套餐后,就餐结束餐桌上剩余大量未食用菜品,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24日,该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案例详见消费质量网)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