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最突出的领域,统筹“春雷行动2023”和“铁拳”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的效果。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6月10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成都樊星传媒有限公司在某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贵妃颜鹿胶糕”是某名人代言商品的举报线索。经查,2022年3月,在某名人并非涉案商品的代言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对该商品代言情况进行核实,在直播带货中虚假宣称某名人为该商品的代言人。当事人拥有粉丝4400余万人,此次直播带货观看人数上千万,销售涉案商品3000余单,销售金额30余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1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凉山州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月6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凉山州公安局在徐某、陈某处查获涉嫌侵犯“茅台”“国窖”“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11瓶、空瓶799个,货值金额40.76万元。经鉴定,上述产品侵犯了“茅台”“国窖”“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名当事人利用回收的上述品牌白酒空瓶,灌入低价瓶装白酒,使用购入的包材包装后进行销售。2名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6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3
筠连县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2022年10月25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对筠连一一八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诊断室、治疗室、药房有过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金属骨针”“一次性无菌注射针”等4种医疗器械共115支和“地西泮注射液”药品4支相继过期,涉案医疗器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9502.4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劣药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1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15支、没收过期药品4支、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大邑县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标的饮用水案
2022年10月17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载明成都飞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批次包装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经查,2022年9月1日,当事人受委托生产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506桶,实际出库500桶,出厂检验时使用5桶,留样1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506元,违法所得500元。另查明,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26日被大邑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8日,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包装饮用水1桶、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乐至县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2月8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住宅电梯20台和商用电梯3台再次检验日期均为2022年11月。当事人在上述23台电梯检验到期后未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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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