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专家团点评消费维权案例“大趾王”皮鞋3·15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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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版 特别报道
·女性专家团点评消费维权案例
·“大趾王”皮鞋3·15在行动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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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特别报道 2023.3.10 星期五

女性专家团点评消费维权案例
  更换的发动机是不合格产品,汽修厂赔偿13万元;染发致过敏、理疗被烫伤,消费者获赔偿;出卖客户个人信息,商家赔款又道歉……消费质量报女性专家顾问团点评消费维权案例,让消费者明白该如何有效维权。

换不合格发动机 汽修厂赔13万元
点评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消保股股长陈英
  案情
  2022年10月9日,消费者冷先生向泸州市纳溪区消委会投诉,称其爱车发动机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之路十分曲折,前后历时长达一年,依旧问题不断,维修费用也不断增加。该公司初次维修时告知只需要更换汽车发动机缸板合计24000元,几天后又告知需要直接更换汽车发动机,并且告知发动机是副厂生产,具有合格证,共需费用45000元。然而即便如此,使用一段时间后汽车又再次出现问题,再次产生新的维修费用。对此,冷先生要求新的维修费用按五折计算。而维修单位觉得一切修理、更换都是事前告知,现在提出打折显然不合理。
  经第一次调解失败后,纳溪区消委会着手调查纠纷的根本原因,并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该车更换的发动机进行鉴定,对车辆关键部位进行勘察。2022年10月28日,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汽车更换的发动机不符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消委会再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由维修方赔偿当事人13万元整的调解协议。
  点评
  这是一起因车辆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案。当事人从开始对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不满向纳溪区消委会寻求帮助,到消委会调处过程中获取关键证据,使得当事人获得三倍惩罚性赔偿,并进行“诉转案”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染发后头皮过敏 理发店赔1万元
点评人:资阳市高新区消委会消费投诉部负责人刘畅
  案情
  消费者朱女士反映,在某理发店染发后,出现头皮过敏现象,本人与理发店多次协商未果,要求调解维权。
  经查,2022年1月15日,消费者朱女士在资阳高新区一家理发店染发后头皮就出现搔痒。第二天朱女士在亲友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属染发引起皮肤过敏发脓,需剃发进一步治疗。朱女士的亲友找到理发店讨要说法,并就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4000余元,要求理发店负责承担,遭到理发店拒绝。
  1月21日,沟通协商无果后,朱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资阳市高新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和调解。在朱女士所使用的染发产品说明上清楚标明:“使用前做皮肤测试:取少许配好的本染发膏涂抹于耳后或手臂内侧皮肤上,等候24至48小时,无过敏反应者方可进行染发。”经核实,朱女士染发回家后,未按理发师嘱咐不能洗头抠伤头皮,理发师未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操作进行皮肤测试,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给予朱女士10000元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点评
  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该理发店应根据承担的责任予以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理疗被烫伤 美容店赔医药费
点评人:内江市东兴区消委会秘书长陈丽
  案情
  2022年8月24日,内江市消费者陶先生反映在东兴区汉安大道栖霞路某美容店做理疗时被烫伤,在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多天,花费医疗费2300余元,他要求该美容店赔偿医药费被拒绝。
  收到投诉后,东兴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情况,察看了陶先生提供的在该美容店办理理疗的缴费收据以及他烫伤后住院收费凭条、烫伤及医治的图片。美容店老板张女士承认陶先生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拒绝赔偿医药费,只愿意为陶先生提供店里其他理疗项目折扣。
  为尽快解决矛盾,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张女士释法明理,经沟通、调解,2022年8月30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店老板张女士愿意分两次将2300元医疗费赔偿给消费者。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服务引起的消费纠纷案,根据《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售卖个人信息 商家赔偿又道歉
点评人:通江县消委会负责人杨蓉
  案情
  2022年3月3日,通江县消委会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通江县某通讯经营部、通江电信公司某天翼智能手机城、通江县某通讯移动营业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淘宝等电商平台上的商家,致使消费者收到大量商家的电话或者短信骚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但经营者拒不承认。
  收到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高度重视,并联合县公安局查核实。工作人员通过调查3位经营者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客户办理号卡合同等证据,确认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经消委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被投诉人分别向投诉人赔偿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同时通江县消委会将该案件移交至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点评
  本案中,3名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允许和知晓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售卖盈利的行为违反《消法》相关规定。根据《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理应向消费者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