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走访发现,部分超市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关系着“一老一小一病”的食品安全。但近年来,不少商场、超市、零售药店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因保健食品混放销售被立案调查、责令整改。
专家表示,有“蓝帽子”标识的均为保健食品,而普通食品与其混放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市场监管部门也对此展开了专项行动。
成都市场的药店、母婴店、超市等是否存在混放的情况?记者展开了调查。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李欣璐
调查
部分超市存在混放情况
2020年5月,湖南省永兴县再现“大头娃娃”。固体饮料“倍氨敏”和“舒儿呔”,在销售人员的误导下,当成特殊医学用途奶粉销售,造成湖南永兴县多名婴儿被确诊为佝偻病,“大头娃娃”再现。
2年多过去,目前还有经营店将保健食品、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进行混放吗?
在成都市星辉东路的一心堂药店里,记者看到,维生素、蛋白粉等商品集中摆放在两个专柜中,专柜上,“保健食品专柜”标牌同样醒目,并且还打出了“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温馨提示。
“保健食品不能与药品混放,而且只有‘蓝帽子’标志的食品才能放在专柜中。”该店店员向记者介绍道。
随后记者来到马鞍南路成毅康缘大药房,也未发现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的情况。
在位于曹家巷恒大广场的中亿母婴店,记者看到,货架前显眼位置贴上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字样,而在另一处货架前,打出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专区”字样。该店店员介绍,进入“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的商品只能是 0-36 月龄的配方乳粉,而特医食品专柜里的产 品 必 须 要 有“ 国 食 注字”。
在双林北支路的成都益佳超市,记者发现其将普通食品饮料与保健食品“红牛功能性饮料”混放销售,记者询问店员为何没有将红牛进行分区摆放,店员表示都是老板在安排,自己并不清楚。
在梧桐中路的群宜超市,记者也发现其将保健食品“红牛功能性饮料”和其他普通饮料混放销售。
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特殊食品专柜吗?
11月30日,记者就保健食品、特殊食品专柜混放的情况采访了部分消费者。消费者陈女士说:“药店和母婴店还专门设置了这些专柜吗?没注意过。只要商家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就可以相信产品质量。”消费者刘先生认为,既然设置了保健食品专柜,那这个专柜就只能放置保健食品,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分类不规范,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监管
四川严查混放行为
今年以来,不少商场、超市、零售药店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因保健食品混放销售被立案调查、责令整改。
今年3月,巴中市平昌县某母婴用品信义店因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被该县市场监管局处5000元罚款。
4月,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就某商家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开出了首张罚单。
今年9月,成都鑫泉源大药房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标准
应当设立专区专柜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应在最小包装产品的主展板上设置警示区,并明确标注“蓝帽子标志”和“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提示语,但对部分缺乏食品或医药常识、筛查能力弱的消费者群体来说,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仍能造成将保健食品当成药品或将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 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 售 ”,2020 年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四川保健食品专区 专 柜 销 售 指 南》( 下 称《 销 售 指南》),以“ 四 有 四无”(即有证有照有台账有专区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虚假宣传)为基础,规范全省保健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保健食品既有食品的一般性,也有食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保健食品不能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因此未专区销售保健食品既违反法律规定,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误导。若消费者碰到二者混放销售,建议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处理,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