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告第二批关于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试点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
消费质量报讯(记者 王钰)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告了第二批关于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试点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
该企业为乐山市金口河区森宝野生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是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天麻、铁皮石斛、灵芝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363号)要求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天麻、铁皮石斛、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申办食品生产许可及加强监管的通知》(川市监办函〔2021〕273号)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请、企业相关产品标准备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的。
据了解,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针对拟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等3种试点物质(不含其化学提取物产品,下同)作为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相关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信息等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试点产品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取得相关品种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实施生产许可分级管理,对使用天麻、铁皮石斛、灵芝等3种试点物质生产的食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天麻、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同时,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四川省试点方案相关要求,严格对试点物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许可备案,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试点生产经营需严格按照传统方式和食用习惯进行,并加强按照传统方式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以及网上网下等全环节管理。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许可备案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备案,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条件,产品质量安全不能保证的,依法撤销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试点结束后,试点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