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出拳 宜宾市“春雷行动2022”已查办案件1157件宜宾市3·15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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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出拳 宜宾市“春雷行动2022”已查办案件1157件
·宜宾市3·15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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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地方 2022.3.15 星期二

宜宾市3·15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新闻 对接

案例1
出售返修电器 退一赔三还被罚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7日,宜宾市翠屏区消委接到刘女士投诉称:7月在某商贸公司的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海尔冰箱,只用了3个月就出现了问题,联系品牌售后维修人员检查后发现,该冰箱于2019年就因出现故障更换过主板。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一台新冰箱,而实际得到的却是一台早在2019年就返修过的冰箱,感到受了欺骗,故投诉至翠屏区消委寻求帮助。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在同年11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刘女士冰箱货款并支付冰箱货款三倍的赔偿金,合计11520元。同时,对经营者故意隐瞒销售冰箱的维修记录的行为,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进行了处罚。
  点评:本案中,经营者虽然告知了消费者所购商品属于样品,但没有告知该冰箱进行过修理的真实情况,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最终退还了消费者的价款并支付了消费者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同时,因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总局2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者进行了相关处罚。

案例2
认购定金不退还 消委出面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周先生向叙州区消委柏溪二分会投诉称:自己9月在宜宾市叙州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销售人员称:购房可以分期贷款。周先生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2万元定金。后周先生因征信有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故无法继续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依约退还定金。然而开发商却告知是周先生自身原因造成贷款无法申请,定金收取后不予退还。
  经调查,开房商的确曾承诺,若周先生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就全额退还定金。通过消委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周先生定金。
  点评:本案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周先生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曾承诺:若贷款申请不了,可以全额退还定金。该承诺系开发商销售人员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关于《认购协议书》的定金条款实质增加了补充内容为:“周先生如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则开发商应退还周先生已交付的定金2万元。”故开发商仍应按照双方的约定退还周先生违约金。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应注意保留证据,以免在此后的维权中造成“举证不能”的不利情形。

案例3
因疫情取消婚礼 消委助力退定金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8日,12345热线接到市民张先生致电求助称:1月初向屏山县某婚庆服务商缴纳了2000元定金,预定了当月中旬的婚庆服务。不久后就接到因疫情原因,张先生无法按预定日举办婚宴,于是向婚庆服务商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全额退还定金的诉求。婚庆服务商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经调查,得知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此后,工作人员详细向双方进行了有关法律的讲解,建议结合婚庆服务商已产生的前期准备成本费用,双方协商解决。经调解,婚庆服务商同意退还张先生500元定金,张先生同意承担商家前期产生的有关成本费用。
  点评:该案例发生在疫情复发与严格防控期间,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让张先生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显失公平,双方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办法。

案例4
车辆维修疑遇骗 获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郑先生致电12315称,自己的汽车因在2021年4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送往宜宾市三江新区某4S店进行维修,商家要求支付维修费合计13530元。郑先生了解得知,商家为了多收费另外增加了4082元维修工时费。郑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故投诉至12315寻求帮助。
  经调查,4S店在维修过程中,应先在确定保险公司的最终定损金额,并经郑先生同意后再进行维修,但零配件还没有更换完,车辆未修理完工就通知了郑先生。消委工作人员在为双方详细讲解了《消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指出,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最终同意赔偿郑先生48000元,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点评:本案根据《消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种类、范围、价格等信息,在消费者明确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方达成合意。同时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商家行为涉嫌欺诈,故需要商家按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消费者。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实际维修情况与维修清单不符合的,要及时核查,也可立即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5
超市假打折真欺诈 重罚2万元
  案情简介:2021年1月,江安县消委接到李小姐投诉称:江安县某全国连锁的大型超市正在开展“新春内购会”的促销活动,李小姐看到其促销海报上宣传:原价19.8元一袋的“五香酱肉”促销价为9.8元,便购买了10袋。后经了解才知原售价就是9.8元。李小姐认为该超市的海报宣传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超市“退一赔三”,但被超市拒绝,故致电12315进行投诉。
  消委受理投诉后,会同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工作人员查阅了经营者的相关票据和资料,并随机抽查了三样商品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的销售记录和售卖价格,调查查明:执法人员抽查的三种商品中有两种促销价与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原价一致,有一种还高于原价。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予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超市这款商品标示的原价19.8元,在从未有过相应交易记录,此行为属于虚构原价,故意欺骗、诱导消费者,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超市“退一赔三”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6
遥控电子秤为农资增重 消费欺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15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大观镇木香村出售龙虾苗时,用遥控器为电子秤增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宜宾市计量测试所对被举报的经营者谢某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标准化检测,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被检测的电子秤未经检验、计量准确,但该电子秤配有一个褐色遥控器,遥控器上有复位、增重等功能。谢某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没收电子秤一台、电子秤遥控器一把,罚款1000元。
  点评:按照《消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存在维权的范围,故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已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认定。

案例7
虚假宣传学区房 重罚50万元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4日,筠连县消委接到辖区内某小区购房业主路先生投诉称:小区住宅用房在销售时宣传其为“学区房”。为了让孩子能进入心仪学校就读,路先生花光积蓄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现孩子已到入学年龄却发现该开发商无法兑现承诺,路先生感觉遭受了欺骗。
  筠连县消委受理投诉后,会同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对此事展开调查后得知:该商住小区自2019年7月起,开发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虚假宣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点评:本案中,该小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先后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相应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解决消费者的实际困难。因此,该局在后续工作中,将消费者的需求汇报至筠连县委县政府,并经其牵头组织县教体局、开发商、社区、业主代表进行协调,最终妥善解决了该小区小孩到A小学和B中学上学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8
洗车店串通抬价扰乱秩序 退款处罚
  案情简介:2021年春节前夕,长宁县消委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临近春节,长宁县的汽车美容店、洗车店联合涨价,洗一次小轿车的价格从之前的25元涨到了50元,越野车从30元涨到了60元,商务车从之前的35元涨到了65元。请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上述行为已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上级作了汇报,经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定,长宁县部分洗车经营者在微信群中,就涨价事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执行的行为,构成《价格法》相关违法行为,责令这十余家洗车经营者改正,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每年春节前后,各行各业借春节之机,大肆翻倍涨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本案中,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长宁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县内十余家洗车经营者把多收取的洗车费用限期退还给消费者。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这十余家洗车经营者改正,对其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
“网购维权”反应快 主动查罚责任大
  案情简介:2021年6月3日和7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接到消费者陈女士和张女士邮寄的投诉材料,称其在长宁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预包装食品红枣,其标示的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执行标准:GB/T5835。陈女士和张女士认为该公司标示的食用方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经核查,陈女士和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该商贸公司应退还消费者陈女士和张女士的货款,并对其进行了赔偿。同时,核查中发现该商贸公司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3元;2、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既是一件消费维权案件,又是一件网络销售案件。看似简单的因食品“标签瑕疵”引发的消费纠纷,通过市场监管人员深挖细查后,查实并处罚了一起隐藏的采用虚假标示食品标签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净化了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10
冒充市场监管局诈骗1万余元 止付冻结
  案件简介:2022年1月5日,甘女士收到“6011200642132”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市场监督管理】:您店铺年度统计信息存档已到期,需在1月12日前进入zzsjwz.net进行网上认证,否则将执行失效。”收到这条短信后,甘女士信以为真,联想到最近的确是在网上办理年审,柜台不再受理年审业务。于是按照短信提醒,进入了一个叫“统一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系统”的平台,根据平台的提示,一步步输入手机号、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和网站发验证码。甘女士刚操作完毕,就收到一条银行卡内余额被转走10500元的短信。甘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
  经核实,甘女士进入的网站是电信诈骗网站,办案人员立即对诈骗账户进行止付冻结手续。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之中。
  点评: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场监管局不会用短信链接的方式要求企业进行电子营业执照升级更新、未年报登录认证等操作,更不会要求填写银行卡及余额,如需办理请到官方平台申报填写,或到各市场监管窗口办理。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发现类似情况,不要点击、不要回复!请及时与市场监管局官方确认或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