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使用或贩卖窃听器是犯罪 时下,成都各大影城正在热映一部叫《窃听风云》的影片。其中,用高科技软件对手机进行窃听的情节让影迷们叹为观止。近日,成都市民王先生告诉本报,他接到了一条神秘短信,其内容俨然就是成都版的“窃听风云”。 手机用户接到神秘短信 “您好!您仅需提供别人的手机号码,(就)可以完全掌握他通话和信息内容,(这)是婚姻和事业进步的理想帮手。联系人李经理。”收到这样的短信,联想起刚看的《窃听风云》,王先生既震惊,又对这条短信提到的技术深信不疑。 由于担心自己的隐私被窃听,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了此事。那么,仅凭一个手机号码真能窃听对方的通话记录吗?记者随即展开了调查。 调查——— 卖家只卖机器不管窃听 8月3日,记者拨通了短信中提到的那个“李经理”的电话。操普通话的李经理热情地向记者介绍了这种窃听设备:“我们的设备是国际领先技术,采用专业SIRF第三代卫星导航芯片,28通道快速监听,卫星追踪,定位精确度在3米之内,同时可以监控28部无线电手机,搜索监听……”他还向记者保证,绝对能够实现窃听功能。 在电话中,李经理强调,窃听工作很费时间和精力,由于他们公司人手有限,只是暂时销售设备给那些有需要的客户,并不提供窃听服务。 “这种设备多少钱一台?”记者问。“3200元一套。”李经理回答道。 窃听设备只能邮购 只花3200元就能让买主变 为窃听高手?记者表示怀疑,于是要求李经理演示一遍。此时,李经理压低声音说:“你也晓得这类产品比较‘特殊’,所以我没有带在身边,现在无法演示。” 接下来,李经理便一个劲地追问记者是否购买。记者表示,“有购买的意愿,但得先看窃听效果”。 见记者态度坚决,李经理表示,第二天再联系,到时候会给记者演示。 8月4日上午,记者按照约定又拨通了李经理的电话,但他只字不提演示的事情,只是一个劲要记者先付款,再把东西送来。他还在电话里强调:“我们长期销售这类产品,质量和信誉都是很过关的。如果你不相信,可以先付1200元的首款,款到后,我们马上把窃听设备邮寄给你。” 记者当即表示:“如果能够证实窃听效果,可以付全款。”李经理却不为所动,坚决拒绝了记者的演示要求。最终,李经理语气生硬地挂断了电话。 揭密——— 电话窃听器都是骗人的 随后,记者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所谓的“手机窃听器”,简单说,就是在一部特定对象的手机里安装一个软件,以便随意窃听别人的谈话内容。目前,被曝光的“电话窃听器”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克隆SIM卡,盗打或接听他人电话。这种方式很容易被察觉,现在用的人很少;第二种是李经理推销的“芯片式窃听器”。它根据有效距离分为10公里至200公里等数个档次,售价从1000多元至8000多元不等。 那么,输入对方电话号码,就真能窃听对方通话内容吗?成都移动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的技术部门通过内部研究验证,证实这从技术上不可能实现。” “现在网络上销售的监控手机、窃听手机、电话拦截器之类的产品特别多,甚至还通过短信群发招揽生意。”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处长董焰表示,从推销方式看,这些卖家都是要求买主先交钱才能发货,而这恰恰是骗钱的花招。 律师说法——— 使用或贩卖窃听器是犯罪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绍鹏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买卖、使用窃听器都属违法行为。只要打出销售监听器的广告,无论所卖的产品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功能,都触犯了法律。而且,如果出售的手机窃听器确实像其广告中所述的那样,可以对别人的通话进行实时监听,那么,不论是销售者还是使用者,就触犯了多部法律。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2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我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使用手机窃听器还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本报记者高杨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