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前还贷?银行很不爽 据报道,最近不少广州市民遭遇“咄咄怪事”———提前还房贷,银行给出的排期居然长达4个月,有的甚至要等6个月,可不管等多久,利息照算不误。 提前偿还房贷通常只发生在合同已经约定房贷人可以提前偿还房贷的情形。对银行而言,提前偿还房贷涉及到利息损失,重新运作相应资金的成本增加等等,其不乐意之情是可以理解的。在合同已经约定房贷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形下,银行用“拖”字诀,阻止提前偿还房贷效果的发生,无非是想说明:我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拒绝了你的提前还贷要求,只是不知道你提了申请、没有收到你提前还贷申请而已。 贷款人所遇到的提前还贷难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不当履约所导致。银行规定借款人需要提前向其提交申请、需要遵守其关于提交申请排期、每天接收申请限额之类的做法,以及收到借款人申请后不给收到申请回执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贷款人如果要给自己保留灵活的财务安排机会,除在签订房贷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贷款合同是否允许提前还贷外,还应该注意:提前还款是作为合同权利还是违约行为界定?贷款合同规定要提前多少天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方式是什么? 万一遇到银行对自己行使合同的权利设置障碍,也可以通过积极的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合同权利。比如,在提交申请时,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银行方给予回执。在遭遇银行推诿收取申请时,房贷人只要证明自己已经有效送达了申请(如邮寄申请、律师见证等),在诉讼中银行以“排期”、“每天限额”等方式推诿接收借款人申请的做法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相反,如果借款人仅仅因为银行以“排期”、“每天限额”之类理由拒绝接收自己的申请就听之任之,可能会被视为自愿放弃提出申请的行为。 既然合同已经规定房贷人有提前还贷的选择权,银行也肯定已经将房贷人万一选择了提前还贷所导致的资金变化、经营成本等因素作过了充分的考虑与平衡。那么,再以制造障碍的方式阻遏房贷方行使合同权利,就难免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味道。 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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