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受房地产市场的困扰,处于下游产业链条的建材产业也如坐针毡,因此,各大建材卖场都不约而同地抛出“1元起”、“最低价”、“血拼价”、“买建材、送礼品”等绣球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但这些促销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吗? 为此,记者日前专程在成都市内的几家建材卖场、市场内体验了一番,看看促销背后到底是什么。 ◆1元产品:限制条件多 在位于城西某家装材料卖场内,记者了解到其店内正在举行家装材料特卖会。3月22日,记者在其店内看到,原价248元/台的欧斯宝,血拼价1元/台;原价280元/卷的宏耐,血拼价1元/卷;原价17.2元/个的羲和射灯,血拼价1元/个……但记者发现,在面对这些充满诱惑性的价格面前,商家大多在宣传册上加上了“限量”,或者其他附加条款。以血拼价1元/个的羲和射灯来说,产品限量不说,还不含光源和变压器,消费者还得添钱在商家那儿配套购买,消费者有意见还不行,因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对此,刚从店内选购出来的市民罗熠表示,这样做促销,一问限量的产品,不是要混搭其他产品一起卖,就是非要达到一定的平方米数才行,消费者最终很难得到实惠。 ◆清仓价:产品大多为存货 受金融危机影响,建材商家都在力求自保,而要想全身而退,除了用降价来刺激消费外,还有秘决。记者在城南几家建材卖场发现“处理价”、“甩货”、“清仓价”等字样。 在城南某建材卖场内,记者在几家商家的店门口看到“清仓价”的字样,随即对法恩莎的一款现标价1600元的座便器吸引住了,而该店销售人员的介绍更是让记者大跌眼镜:“这个是世界名牌,原价要3100多元一个。”但记者在与销售人员交谈后得知,实际上该款产品的原价3100多元,是这款产品作为新品上市时的售价,现在大多维持在1500元上下,商家这样做更多的是为了“扯眼球”,吸引消费者购买。 而同样在该市场内,一家经销国栋地板商家则更是给出了强化木地板40元/㎡的“清仓价”,而上前询问后,记者才得知,原来是2007年的存货,为了清仓商家才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质量不会有太大的区别,但估计谁也不想花钱去买旧货,新居变旧家,要知道50元左右的价格,完全能够买到新品的强化木地板。 ◆送礼品:羊毛出在羊身上 除了1元产品、清仓价外,记者还发现不少商家为了“真正还消费者实惠”,在消费者购买建材产品后,采取抽奖的方式向消费者赠送一些小礼品,作为额外的“补贴”,从而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不过,消费者在购买时切不要高估了这类礼品的价值,更不能因为礼品而去消费,道理很简单———羊毛永远出在羊身上。 3月23日,在城北某建材市场,一些陶瓷销售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购买陶瓷类产品不仅有7至9折的优惠,还可以参加抽奖活动。随后,记者来到他们指定的服务台,看到一等奖是价值200元的餐具一套;二等奖是洗漱用塑料盆一套;三等奖是心相印抽纸一套;四等奖是高级纸杯一筒…… 相比上述商家的做法,附近的几家建材家具商家则显得大气许多,达到一定数额消费者就可以参与抽奖活动,奖品从冷风机到微波炉不等,不过,当问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如何保修时,工作人员的答复是“不知道,老板没说明。”而当记者试图继续追问时,工作人员以“本公司对此次活动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而委婉拒绝了回答。 ◆折扣:实惠背后“水分重” 经过一番走访,记者发现,真正带给消费者实惠的还是现金折扣,毕竟商品明码实价,几折几折写明了。但面对实惠的折扣时,消费者选购还得多留个心眼,看清楚了再下手。 在红牌楼一带的家居卖场里,当记者向几家家居建材商家询问有无优惠时,销售人员表示,目前商场正在搞打折活动,这期间80%以上的商品是7折,并且买得多,折扣幅度还可以商量。 记者看到,TOTO的一款连体座便器,标价3000元,打折后为2100元;高仪龙头原价1980元一套,打折后为1386元,而上述两款卫浴产品,记者之前在永陵路上见到的价格却是“硬邦邦”的3000元和2000多元。 不过要说明的是,虽然直接的现金折扣的确能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实惠,但记者却发现,一些商家会把一些中低档商品混在高档商品中进行销售。记者在一家销售卫浴产品的店内发现,“高仪”单龙头折后价只需400元,而旁边仅一扇玻璃之隔的其他高仪龙头产品,明显贵出好几倍,几乎款款千元以上,原因何在?仔细查看后,记者才发现原来400元的“高仪”是“四维”牌的,是因为其紧挨高仪卫浴,并且没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才让人误认为是“高仪”。 ◆专家说法:商家当心“被聪明误” 在成都市内几家大型建材卖场走了一圈后,记者发现,除了相对实惠的现金折扣外,对消费者而言,商家所谓的“1元价”、“血拼价”、“清仓价”、“送礼品”等促销招数,几乎都是围绕着“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理论,在促销活动宣传册的一些不醒目的位置,也总会有一些附加条款,消费者一步步走进去之后,才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的价格,并不像商家宣传中所说的那么“超低”,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而找到商家找说法时,却发现人家事先说明了“保留最终解释权”,并以此为借口对消费者的质疑“理直气壮”的回绝。不仅如此,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取证也是一大难点,因为商家在“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庇护下,往往对参与活动的商品不开具发票,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据此,3月25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消委会名誉副会长谷岩。 “‘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商家的格式合同声明,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谷岩说,商家在做广告的时候应当将实际情况标注清楚,将所有涉及消费利益的活动方案和条款向消费者公开,不得含糊其辞,也就是说,商家必须要充分地满足顾客的知情权。比如,商场在销售时,就应当明确告知广告中优惠项目的适用范围。否则,商家的行为就涉嫌欺诈与误导。 他认为,在此前提下,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时注明“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合乎规定的。但这种“最终解释权”必须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必须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必须有利于消费者”。并且《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先双方协商,如果不成再求助消协进行调解。 本报记者刘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