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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不提醒买主遭烧了
 

  2月24日,刘某到到某酒厂买酒时,厂方告知没酒。看着眼前一排酒缸,刘某不信。由于作坊内光线较暗,刘某便用打火机逐个查看。当他揭开存有少许酒的酒缸时,只听见“轰”的一声,火苗喷射而出,瞬间将刘某面部灼伤,眉毛烧焦。幸亏扑救及时,才未酿成火灾。医院治疗后,刘某与酒厂多次沟通,但酒厂都置之不理,刘某遂于3月9日投诉至彭州工商局丽春工商所。
  工商人员调查时,厂方认为,刘某明知酒厂严禁烟火却擅自使用明火,被灼伤完全是因为他忽视安全所致,与酒厂无关。而刘某认为,酒缸内明明有酒,对方却告诉他没酒,酒厂有误导行为,理应承担部分责任。了解事情经过后,工商人员指出,厂方未在醒目处张贴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而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受到人身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厂方承担刘某50%的医药费,共计450元。
  晓斌点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则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经营者有义务提醒却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酒厂不能擅自使用明火”,也没有在醒目的位置张贴警示,那么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此带来的后果,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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