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徐萍目前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均要求食品销售商在进货时应查验、索取食品检验合格的证明,同时产品的供应商应按质保证提供。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若经营者未尽上述义务,有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可能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执照;若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销售明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还可要求销售商支付价格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在食品批发市场购买食品一定要要求批发商提供销售发票,在发票上尤其要注明销售的品种、价格、数量等,不要模糊,以便将来发生矛盾纠纷后可以作为重要的索赔和主张权益的凭证。如签订购销合同,则要在合同中明确产品质量说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包括检验是否合格的说明。发票及合同上标明的销售商,可推定为该销售行为的销售商,承担法律责任。 购买食品时,消费者要需要注意产品是否附带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或第三方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本报记者田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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