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大贵非法经营食盐127吨,最终获刑5年半
日前,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特大贩卖私盐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巫大贵非法经营食盐127吨多,并卖出97吨给一些村民腌制泡菜。法院认定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巫大贵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至此,经过与龙泉驿区盐政执法人员耗时3年的较量,狡猾的巫大贵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3年较量私盐贩子终落网 2006年初,正是龙泉驿区腌制蔬菜用盐的高峰期。然而,盐政执法人员却在当地市场、农户中不时查获零星不明私盐,并且周边市县也有反映。盐政执法人员经过排查,目标基本锁定巫大贵,并实施几次跟踪。然而,狡猾的巫大贵识破了便衣调查的盐政人员的身份,他随即从盐政人员的监控中消失了。 2006年11月,盐政执法人员又接到群众举报,龙泉驿区西河大同腌池中发现有人使用无任何标识包装的盐。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查扣了0.85吨私盐,并再次将目标锁定为巫大贵。但当执法人员到巫大贵的所住地———西河镇黄连村1组调查时,巫大贵又闻风而逃了。 随后,由于龙泉驿区盐政机关加大了打击私盐的力度,巫大贵开始悄悄把销售网点转移到青白江区与龙泉驿区的交界地清泉镇,继续从事贩卖私盐活动。由于清泉镇地理位置偏远且交通不便、消息不畅,巫大贵得以暂时苟延残喘。 直到2006年11月14日,被龙泉驿区盐政管理所查封扣押私盐29.5吨后,巫大贵才彻底暴露,并受到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巫大贵闻风后,立即逃往广州等地。 2007年,成都市盐政市场稽查处与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深入交换意见后,决定进行有效配合、协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缉拿不法分子。 2008年8月下旬,盐政执法人员掌握准确线索,随即与龙泉驿区警方取得联系,经过缜密部署,涉案人巫大贵被抓获归案。2008年9月9日,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巫大贵执行逮捕。 玩火自焚 盐贩获刑5年半 经查证,巫大贵在2006年10月从杨富元处购得未加碘的精制食盐100余吨,堆放在其租用的位于龙泉驿区洛带镇岐山村三组的川东饲料厂库房内,陆续进行销售。2006年11月初,销售出1吨。2006年11月14日,被成都市盐政市场稽查处龙泉驿区盐政管理所查获29.5吨。2007年至2008年1月期间,巫大贵继续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此间共计销售97.05吨。 2008年11月12日,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巫大贵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营私盐者已经具备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加上我们执法人员的体貌特征在多次较量中已经被他们熟记于心,所以打击贩卖私盐工作就像是在冰上行走,一不小心就前功尽弃。”成都市盐政市场稽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但天网恢恢,与执法人员较量了3年,违法者最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该负责人表示,为理顺流通,净化市场,盐政执法人员将进一步加大打击私盐力度,保护群众的食品安全。他同时提醒那些贩私盐人员,回头是岸,“因为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本报记者郑莹莹
名词解释 私盐主要指私自生产、加工、销售的盐,生产这类盐的企业,不但没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制盐许可证,其生产出的盐大都是未加碘的不合格盐。 相关法律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食盐批发由省盐业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专营,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设盐业公司的地区,食盐批发由上级盐业公司委托的经营企业代理批发。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未取得食盐批发、代理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代理批发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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