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震后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本报讯(记者舒浩)今后,因地震受灾而自建、购买经济适用房子和一定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以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四川省建设厅日前出台了《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办法》发布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地震灾区城镇群众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条件优惠等多重优惠措施。 《办法》规定,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优惠的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 同时,地震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不需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加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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