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而立”改革开放30 年四川质监成长报告·法制建设 1995年,一场“打假者被制假者告上法庭”的风波震惊全国。那一年,用劣质农药制成的“彩虹”牌灭蚊药片在四川成都、乐山、泸州等地泛滥,严重危害着消费者的健康,损害了名牌产品的信誉。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在夹江县彩印厂查获正在印制的假冒“彩虹”灭蚊药片包装盒上万个、假冒农药说明书10万张后,却被造假的夹江县彩印厂告上法庭。尽管案件事实清楚,但当地法院未经庭审就做出了“停止执行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封存的裁定”,彩印厂在法院的支持下恢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也没有处理。 “打假者”被围攻,造假者却趾高气扬。到底是“官越权”还是“民造假”是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的焦点。 好在,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这场“闹剧”最终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胜诉而告终。“公正的判决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律和行政执法的尊严,反映了民心所向。”不少老质监人都这样评价这个案子的意义。 “夹江案”警示:科学立法 “夹江案产生的根源就是当时对各职能部门职能界定不清楚造成的。”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调研员王德阳说,职能部门被造假者告上法庭,由此可见,法制建设起步之初,我们的工作有多么艰难,也警醒着我们在四川质监地方立法工作上,要注意“立法要管用、立法要为民、立法要科学”。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生产、销售两个环节,是工业生产的母法。尽管在法律中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但是在法律行使之初并没有真正落实。”王德阳说,这也是“夹江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坚持“保障民生、讲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创新”的立法理念,是法制建设的关键。 “三法”奠定依法行政之基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颁布,1986年实施。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颁布,1989年实施。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颁布,1993年实施,2000年修正。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三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内产品质量监管无法可依、法制不健全的状况,为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产品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法律武器。 《计量法》 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度和量值统一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人们对利益的疯狂追逐。农贸市场里的短斤少两越来越多,经营者有意作弊、有意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的状况出现了,到今天也没有彻底杜绝;医院里的医疗器具因为长时间只用不检、失准失修,影响着检查治疗的水平……这些都需要“计量”工作来给个准确可靠的测量结果。因此,计量工作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应用的广泛性和社会性决定着它必须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行强制管理,国家统一制定的《计量法》应运而生。《标准化法》 实现科学管理的技术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但是低标准的产品敲不开国际采购商的大门,即便是产品被船运到了国外,也只能在人家的港口上停下来接受检验,不达标的产品遭遇的就是全部打道回府。 提高国内产品标准成为了那个时候的当务之急,作为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和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共同语言,国内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推开,帮助工农业产品和工程质量的技术进步。 用《标准化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当地的地方标准相抵触,”避免了改革开放前标准制定指标太低、内容过于死板、导致产品品种单一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同样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利益刺激,一些企业经营者为了片面追求高产量、高利润,开始了有意识的造假行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出来。“质量第一”成为了国内经济建设的长期战略方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了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宏观调控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奖励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严厉制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立法创新地方法规有特色 在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三部大法”以后,四川质监系统也相继出台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把社会领域立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的思路是 我们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本要求。”王德阳介绍说,随着全省质监地方性法规的不断完善,保证了立法活动的正确方向,对提高全省质 监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思路坚持“立、改、废” 《产品质量法》在修订前就出现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的状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重数量轻质量”的状况,企业内部管理滑坡,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的状况。 “根本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处罚不到位。”王德阳说,在当初的法律约束下,生产假劣产品的违法成本很低,即便是被查处了,违法者只需要按照违法所得被罚款,今天生产伪劣产品被清查了,交的罚款数额也不会很大,明天他又可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就是人们常说的“打不痛”、“打不死”的状况。当然,在法规修订后,按货值金额计算罚款,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者的有效监管也大大加强。 “所谓‘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正确处理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根据上位法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废止有关法规、规章,为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王德阳说,从1988年《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发布实施,2002年修正,到1997年发布实施《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2005年相继修订,都表明了四川质监地方立法“立、改、废”的思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立法内容和项目,对于法制建设的意义很大。 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 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初期,假冒伪劣产品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阻挠、抗拒执法的问题。 “夹江案”也算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事例,一些地方、部门保护严重,对打击伪劣产品非法进行阻挠和干预。“从1997年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到现在,四川质监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体系,依法保障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王德阳说。 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下发的《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通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通过制度建设,有力地规范了全省质监系统行政行为,建立健全了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机制、保障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保证监督实施到位,执法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了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障、监督体制。 行政执法监督行之有效 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监督管理条例》的精神,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制定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办法》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卷宗评比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每年省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部分市州质监局和县(区)质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案件审理严谨准确 严格推行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和处理决定的“三分开”制度。坚持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议,行政首长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的原则,制定下发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规定》,明确了案审委的组成和具体职责,确保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杜绝了行政执法行为的随意性。 对于四川来说,在质监地方立法工作中经过多年努力,在克服重复立法和地方立法趋同化倾向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涌现了不少的立法亮点。质监地方立法进程同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进程更加合拍,按照轻重缓急,对立法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重要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抓紧制定现实急需的、人民群众关注的、条件成熟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突出社会领域立法。 四川质监地方立法工作两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初期(1988年-2000年) 根据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四川质监立法重点是解决质量、计量、标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问题。 1988年《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在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4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在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了《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7年《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在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发布实施的《四川省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9年发布实施了《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和2000年正式施行的《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形成了政府规章,逐步形成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体系。 第二阶段:修订(正)阶段(2000年-2008年) 全省质监立法重点解决质量、计量、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问题在这个阶段全面展开。 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正)的地方性法规: 2002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通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2004年,《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通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005年,《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成为省政府修订的政府规章。 本报记者王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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