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1000元将变成3.4万元。但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兑付,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新安晚报9月17日) 如若不是新闻里明明白白写着那家银行的名字,真让人怀疑那位可怜的储户是不是遭遇到了“黑店”。即使是市井俚人、街头泼皮、澡堂无赖,只要双方红唇黄牙吐出的话语,那也是一口唾沫就是一颗钉的事情,遑论白纸黑字、大印堂堂了。套用一句时髦的话,做银行不能“做”到这种地步。 银行拒不兑付的理由有三条:一是“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二是“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三是“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如果不是强词夺理故意狡辩的话,这种逻辑,也只有财大气粗的银行才能够说出口。如果承认自己第一次是错的话,第二次的“错”就是对第一次的纠偏和改正,也是为自己的错误行径承担应有的责任和后果,何来“再错”之有?“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的说辞,有些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难道那当年的月息是储户规定的不成?毫无疑问,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才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至于“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的理由,不仅荒唐可笑,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和玷污。 不妨换了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假若18年前,某个公民向银行方面以同样的利率、同样的期限、同样的数额进行贷款,18年后,贷款者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支付本息,后果会怎么样?一位南京网友在跟帖中说了这么一件事情:“我爸年轻的时候,大约是在七十年代,曾经帮助当时的生产队贷款30元,贷款人的私章是我爸本人的。之后没有生产队了,银行也没有提这件事,可在几年前银行突然找到我家,让我家还款36万,我家及我哥家的财产全封了,说要在10天内还完,否则法庭上见。”这就是银行,他少你的,可以推诿、扯皮甚至耍无赖;而你少他的,就给你扣上个盗窃金融罪或者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罪什么的大帽子,把你送上法庭。 有人总结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几条“定律”: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 钱———用户盗窃;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ATM多吐17万给老百姓许霆———许霆被判无期。这已经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了,而是银行部门在拿自己的信誉、公信力和职业道德做游戏。当一个单位缺失起码的法律责任,这个单位离众叛亲离、四面楚歌怕是不远了。 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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