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创新担当 全面推进服务型执法的通知》要求,在严守法律法规、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持续深化服务型执法,坚持执法和服务并举、力度和温度并重,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首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青羊区以服务型执法促轻食行业合规发展
2025年1月8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青羊区文丽轻食店用于制作酸奶杯产品的原料酸奶已过保质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过期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仅77.45元,违法所得4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系首次违法,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风味酸牛奶”4瓶,并处罚款2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2
新津区坚持以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2024年10月12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新津区星木蛋糕店在美团网络平台上刷单、刷好评。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美团团购店刷单约16单,在美团外卖店有评论42条,刷单约19单,在饿了么店有评论9条,刷单约5单。当事人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要求,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中第(二)项、第(三)项“减轻处罚”的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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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王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