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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6版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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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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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维权 2025.6.6 星期五

金融、教育领域投诉增多
律师提醒保留证据是维权关键
  盲目跟风金融机构炒股遭巨大损失、轻信培训机构“保过”承诺缴纳高额费用……记者在梳理消费质量报投诉维权中心近期投诉案件时发现,金融、教育领域成为投诉“重灾区”,其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针对这些案例,记者邀请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璐璐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消费者有效维权。

案例1
10万元保费换“内部股票群”损失惨重
  事件回放:网友宋先生投诉称,他于2022年在网上了解到某商学堂公司可分析金融、股票走势,在看过该公司推送的股票分析内容以及盈利截图后,觉得其专业可信,因此有了想要跟着购买股票的想法。该商学堂公司业务员告诉宋先生,要想成为公司内部学员就必须先购买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于是在2022年5月21日和2023年7月21日,宋先生向保险公司累计交纳10万元购买保险。随后宋先生得以加入该商学堂“内部股票群”并跟随其购买股票,结果却亏损几十万元。之后宋先生通过拨打中国证监会电话咨询得知,该商学堂公司属于非法荐股。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与该商学堂公司联合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要求退还其10万元保险费。
  律师支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六十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取得证监会业务许可,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若该商学堂公司未取得合法资质,其“荐股”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甚至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若其虚构盈利截图、夸大专业能力,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并付费入群,在民事上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欺诈”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虚假宣传”。若保险公司与商学堂公司存在合作或利益关联,如业务员联合推销、佣金分成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欺诈,需承担连带责任。若保险公司本身对商学堂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知情,只是其业务员以“购买保险”作为加入荐股群的条件,则可能涉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欺骗投保人”的违规行为。
  关于宋先生购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购买保险的真实目的是获取非法荐股服务,则可能涉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合同,保费应当返还。
  律师建议,宋先生需先行收集有关证据,比如业务员“购买保险即可入群”等承诺的录音或文字记录、保险公司与商学堂公司的合作协议或资金往来记录(可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荐股的截图、保费的支付凭证等,通过投诉或司法诉讼途径维权。“根据过往众多类似案例,凡是用‘稳赚截图’引流,以及无证监会牌照的荐股机构,基本上都存在欺诈行为。”律师提醒道。

案例2
高价培训机构“保过”承诺无法兑现
  事件回放:网友方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考前培训时,该机构以“保过”作为条件收取高额费用,但最后该培训机构既没兑现“保过”的承诺,还拒绝退还费用。方先生认为该培训机构用虚假承诺招生收取费用,无法兑现承诺后又对学员的退款诉求拖延不处理。
  律师支招: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证通过考试”等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机构以“保过协议”招生,已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同时也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民法认定上,所谓的“保过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服务合同,若学员未通过考试,机构应按约定退费,若拒不退款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如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退费条款,因机构虚假宣传诱导签约,方先生也可尝试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合同签订存在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退费。
  律师建议,方先生立即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证明该机构虚假宣传的证据,如有关“保过”的宣传材料、“保过协议”的原件等,以及遭受损失的证据,如考试未通过的官方成绩证明、缴费的凭证、要求退费的沟通记录等。同时可以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机构涉嫌虚假宣传,要求立案调查。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费及支付违约金,如认定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情形,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律师提醒,任何考试均有不确定性,“保过承诺”本身即属违法。签订考前培训协议前需擦亮眼睛,核实机构是否具备办学资质,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将退费的条款写进协议,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也要收集证据立即进行维权。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