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消委会:多管齐下护秩序 全面升级促公平广安市发布 2024 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查看本版大图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概览
 第d08版 区域
·广安市消委会:多管齐下护秩序 全面升级促公平
·广安市发布 2024 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38     
-   
 
   文章搜索      日期检索
d08 区域 2025.3.14 星期五

广安市发布 2024 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保健食品细甄别 老年人谨防销售陷阱
  2024年10月24日,广安区消委会接到市民林先生的投诉,称其父亲于2024年多次在广安区北汶特产经营部购买保健食品若干,其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消费,现林先生父亲因病去世,其购买的保健食品剩余部分未开封,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
  广安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前往该店详细了解事发经过。经广安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经营者对其店内销售的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并赔偿,退赔费用共计100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据此,经营者未明码标价、诱导消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消费者剩余未开封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并给予赔偿。
  同时,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未对店内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目前已对经营者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2
预付消费有风险 充值办卡需谨慎
  2024年8月3日,广安市消委会经开区分会(下称经开区分会)接到消费者许先生的投诉。许先生称,他在广安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定了一张游泳健身卡。在实地参观场地后发现游泳池是露天的,且水深仅有1.1米,仅供儿童培训使用,与经营者之前的宣传严重不符。许先生多次要求退款,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许先生向经开区分会投诉,要求退款。
  接到投诉后,经开区分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情况,并于2024年8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扣除总金额的32%作为违约金,并将剩余的1080元退还给许先生。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中,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游泳池的真实情况,导致许先生基于错误的信息做出了购买决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经营者明显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虽然本案中经营者未完全按照三倍赔偿的标准进行处理,但经开区分会通过调解,促使经营者退还了部分款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或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本案中,许先生基于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签订了服务合同,属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许先生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款。

案例3
未成年人充值引纠纷 深广合作促维权
  2024 年 10 月 30 日,岳池县消委会接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孙女唐某,现年13岁,在投诉人王某(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深圳某公司游戏充值累计1.2万余元,请求县消委会协助其退款。
  岳池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庚即与投诉人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经过。考虑到投诉人的实际情况及维权成本,县消委会高度重视,上报广安市消委会,请求市消委会联系深圳市消委会对该投诉进行调解。
  2024年7月,广安市消委会与深圳市消委会签订消费维权跨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经过深圳市消委会的大力协调,为其申请退回剩余的游戏消费款项;同时,为防止类似的再次消费情况出现,该公司征得投诉人家庭同意,对唐某奶奶、爸爸、爷爷及孩子的身份证在游戏中使用进行了限制。投诉人王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点评】本案中,游戏公司未能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王某也未能履行其网络的管理职责。公司退还了其全部充值款项,家长或监护人应当教育孩子正确对待游戏,培养健康的娱乐环境,与社会和监管部门共同构成保护儿童在游戏环境中安全、健康成长的屏障。
  本案处理中,深广消委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协作机制的优势,跨区域合作架起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桥梁”,成功使此次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柯增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