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近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网络平台销售商品低标高结案、非法会销及虚假宣传案、改装电动自行车案等。
案例1
张某某现场有奖销售活动未公示兑奖情况案
2024年5月21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当事人经营的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当事人开展现场即时开奖有奖销售活动,设置一等奖(1000元代金券)、二等奖(500元代金券)等高额奖项,中奖概率合计63%,活动期间未公示超过500元奖项的兑奖情况,且经营场所未公示兑奖信息,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7月11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警惕“高额抵扣”有奖销售陷阱,理性核实商品实际价值。商家须公示中奖概率、兑奖记录等信息,消费者若遇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
案例2
射洪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低标高结案
2024年3月26日至4月30日,射洪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能力食品专营店”销售“黄金玉米花”时,首页显著标注“单包到手价低于0.3元”,实际销售价格均高于该标示价格构成价格欺诈,违法经营额40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6月17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暴露部分商家利用“低价噱头”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价格监管,严查虚假促销,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消费者若遇价格欺诈,可留存证据并通过12315投诉维权。
案例3
梁某某非法会销及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25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沱牌镇粮站巡查中发现,梁某某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经查,其销售的“聚力神?藏秘贡嘎多鞭酒”等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宣称该酒具有“治疗风湿、补肾、促进睡眠”等疾病防治功效,但实际为普通食品,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4年9月13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系《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后,射洪市首次对违规食品宣传行为作出处罚,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零容忍”的执法力度。通过此案警示食品经营者,举办线下宣传推介活动需提前3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且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违者将依法严处。
案例4
冯某某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4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冯某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各类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在销售。经现场测量,发现店内销售的52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查,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后货架及尾箱进行加装,原装的52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及后货架作为废弃物丢弃处理。对冯某某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的电动自行车52台、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系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过查处违规加装、篡改技术参数等违法行为,有效震慑行业乱象,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零容忍"态度,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5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维保电梯案
2024年4月8日,消费者向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对射洪市某电梯维护处理结果不满意,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作为某小区28台电梯维保单位,2024年3月未进行半月维保和季度维保,同时发现空白维保记录且存在补填造假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7月1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罚款3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及时查处电梯维保领域违法行为,消除28台电梯运行安全隐患,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对规范电梯维保行业秩序、保障群众乘梯安全具有典型警示作用。
案例6
射洪市某购物中心销售商品时反向抹零案
2024年9月3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称,射洪市某购物中心在商品结算时存在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的情况。经查,因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对计价和收银系统进行更新后出现了计价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的情况,多收了顾客费用合计2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2月17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查办反向抹零案件虽针对“小钱”,却关乎“公平”,它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有助于维护价格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市场交易规则公平透明,防止商家利用“小额隐蔽”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