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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催生知假买假?
 

  《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索赔提高价码引发热议———
  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索赔提高了价码:购到“问题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于是,在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的同时,“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话题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案例卖3元霉面包赔30元
  5月31日晚上,成都市金堂县的周倩在当地一食品店购买了3元钱的面包,回家后立即放进了冰箱。6月1日早晨,她发现面包上长满了黑灰色的霉斑。气愤的周倩立即来到这个食品店,要求处理。营业员提出换一个同等价位的新鲜面包,遭到周倩拒绝。周倩立即拨打了金堂工商局12315。该局园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理该纠纷。期间,消费者邓广秀反映在该店购买的肉松面包也发生了霉变,她要求加倍赔偿。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店经销的早餐面包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执法人员要求店老板按商品10倍的价值分别向两位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30元和60元。同时,因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给予50元的处罚。
  关注高额赔偿增加违规成本
  “《食品安全法》一出台便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个好消息,同时也强化了商家的质量把关意识。就其中规定的‘十倍赔偿’条款而言,虽然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数额要高,但对于食品安全而言,只有增加食品企业的违规成本,加重惩罚性条款,才能时刻鞭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高安全意识,让食品质量更加安全。”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马桂华说道。
  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
  对于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律师、专家则说法不一。
  “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知假买假者不能获得双倍甚至多倍赔偿。所以,知假买假者也应该算是消费者。”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乾应说,从法律上充分肯定和支持消费者(不论是否知假买假)依法维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举措。《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索赔提高价码的一个重要目的也正在于此。因此,充分发挥“假一赔十”这些法条的功效,加速消除危害社会的制假售假行为,才是个职能部门的当务之急。
  “‘十倍赔偿’是有前提的。《食品安全法》指出,经营者明知食品不合格仍在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因此,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商家才承担10倍赔偿。而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就属于‘明知’。”四川省消委会名誉副会长谷岩则表示,由此延伸,就会涉及“知假买假者究竟算不算消费者“的问题,“我一直反对以赢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消法》规定,消费者是以生活需要去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那么,以赢利为目的就不应该属于消费的界限。”
  本报记者黎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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